应执行被执行人栾国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的欠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诉栾国金融借款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丨执行依据文号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9)吉242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丨事由:借款合同纠纷
3. 当事人(仅需要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不需要身份证号码、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所在地汪清镇汪清街东296号。
被执行人:栾国,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街道五委三组。
【基本案情】
9年前,被执行人栾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截止2019年4月此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本金为9956.31元,该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已拖欠多期。栾国当时人在外地,平时忙于工作,便忘记了要还信用卡的事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便将栾国诉至法院,请求栾国给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栾国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深入了解案情,联系到栾国,栾国表示本人在外地工作,已然忘记了偿还信用卡的事情。随后栾国联系了其朋友金延旭,让金延旭代栾国偿还欠款,金延旭便来到了本院,代栾国偿还了6000元欠款,并表示余下欠款之后进行偿还。但之后法官多次联系金延旭和栾国,金延旭和栾国均以其他理由推托,剩余欠款一拖再拖。在对被执行人栾国进行网络查控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对其采取了财产冻结措施。财产被冻结后,执行法官联系到栾国,告知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冻结,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快偿还剩余透支款,并告知久拖不还还会产生更多的逾期利息。
因被执行人久拖不还,躲避执行,执行法官再次联系到被执行人,并告知:若有财产而拒绝履行,那么将追究其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的法律责任;若无可供执行财产,则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受到税务、工商、银行贷款等全方位的信用惩戒,还会直接在各媒体平台予以曝光。栾国被执行法官告知的内容吓得不轻,且因透支卡给栾国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栾国便来到本院,主动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而后法官解除了对其账户的冻结。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焦点】
本案被执行人不明确法律法规及自身应履行的义务时,执行法官应与被执行人讲解法律法规,督促其正确对待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栾国于2019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6000元,于2020年3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3956.31元、利息1245.01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5226.32元,并向本院交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本院(2019)吉242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法官后语】
在当事人这种法律知识不清晰的情况下,法官有责任向其讲解法律法规,来告知如果栾国有可供执行财产却不履行给付义务,将会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工商、税务、银行贷款、招投标等全方位的信用惩戒,甚至直接在各媒体平台予以曝光等不良后果。此类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是也提醒了广大民众,要管理好自己的财产,信用卡透支后要及时偿还,更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免影响到个人征信。办案法官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刻关注案情进展,使得案件即使在特殊时期也得以圆满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黄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6: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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