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制定本规定。
一、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二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应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二)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三)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1.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地残疾人、还有严重疾病的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司法救助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第六条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四、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五、其他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第九条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3: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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