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保证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业化研究,为合议庭审理案件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汪清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忠于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官职业准则,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深入细致研究法律适用,客观公正发表讨论意见,为案件公正处理提供专业化咨询指导意见。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和会议讨论内容。
第二章 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
第三条 根据落实司法责任制及专业化审判的需要,组建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三类专业法官会议。
刑事、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按专业审判领域不同由相应审判业务部门的员额法官组成。员额法官可以申请兼任不同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因退休、离职、岗位调动等原因调整。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性质为案件审判咨询指导机构,负有统一法律适用、提出案件咨询指导意见等审判指导职能。
专业法官会议仅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咨询指导意见,证据审核及事实认定由合议庭负责。
第三章 专业法官会议组织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案件:
(一)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三)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
(五)拟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
(六)检察院抗诉的;
(七)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八)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
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可以根据《汪清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将“四类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六条 民事行政法官会议由分管审判管理办公室的院领导主持召开,刑事法官会议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主持召开。
第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相应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及兼任人员,原则上不能少于5人。专业法官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列席。
经会议主持人决定,可以邀请本院其他审判领域员额法官或者相关专业领域人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就有关案件或专业领域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会务安排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全程录音。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记录由承办案件合议庭的书记员负责,主持人阅看后由主持人、提交人和书记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归入副卷存档,并将复印件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查。
第八条 对合议庭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前三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汪清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备案表》(见附件一)并附案件审理报告,列明类案检索情况及合议庭意见情况。
第九条 专业法院会议进行讨论时,先由提交讨论的合议庭承办法官介绍案情、需讨论的事项及类案检索情况,然后由成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专业法官会议不实行表决制,会议主持人最后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形成咨询指导意见,计入会议记录。
第十条 咨询指导意见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合议庭意见与咨询指导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复议。复议笔录应当计入案卷。
第十二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不能形成咨询指导意见,或者复议后合议庭未采纳咨询指导意见的,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将案件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批表》(见附件二)备案。
第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全院发布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报告,整理、印发已经形成的裁判规则和法律适用标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研究案件范围、议事程序等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一:《汪清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备案表》
附件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批表》
附件一:
汪清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备案表
案号 | |||
审判业务部门 | 提交时间 | 年 月 日 | |
承办人 | 合议庭成员 | ||
是否“四类案件” | ( )否 ( )是 ( )涉众型案件 ( )疑难复杂案件 ( )类案冲突案件( ) 违法审判案件 | ||
合议庭意见 | |||
提请讨论理由 | ( )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 )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 )拟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 )检察院抗诉的;(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 | ||
类案检索情况 | |||
庭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副卷存档,一份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制
附件二: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批表
案号 | ||||
审判业务部门 |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间 | 年 月 日 | ||
承办人 | 合议庭成员 | |||
合议庭意见 | ||||
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指导意见 | 是否形成咨询指导意见: ( )是 ( )否 | 形成的咨询指导意见为: | ||
合议庭复议意见 | ||||
庭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副卷存档,一份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制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监督,提高执行质效,依照《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汪清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是研究执行工作的议事、监督和咨询机构,职责为研究案件执行方法、执行思路、工作计划,对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异议审查、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指导意见,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咨询、指导意见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第三条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为执行局全体员额法官组成。可邀请与案件相关的审判部门庭长、审判长及案件承办人参加,各审判部门的相关人员应予协助。
第四条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的范围:
(一)超六个月未执行结案的案件;
(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审判长提出需要执行专业法官会议集体研究,并经执行局长同意的案件;
(三)重大涉众及可能引发重大信访并经执行局长同意的案件;
(四)执行局长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由执行局长主持。
第六条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会务、启动、讨论、复议与审判委员会衔接等程序,依照《汪清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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