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机构,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组织和决策机构,履行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实施审判管理的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讨论决定涉及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统一院裁判标准,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四)制定本院审判工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研判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实施审判管理和监督;
(六)决定院长回避问题;
(七)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或者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全体应当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在讨论时,有发表赞成、反对、保留意见或者提出新意见的权利。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因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临时变动会议日期或者增减会议次数。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不能主持时,应当指定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报院长决定。
第八条 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以进行。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者与汇报事项相关的责任人;
(二)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者部门负责人;
(三)拟再审案件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庭负责人;
(四)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经主持人同意,以上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监督案件或者与检察工作相关事项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指派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委员表决前可以发表意见,并应当记录在卷。其他规定应当参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社会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或者审判执行工作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旁听。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开会时原则上全程录音录像。会议议题的提交、审核、讨论、决定、落实等,实行全程留痕。
第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根据审判委员会授权,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设审判委员会秘书。其承担下列职责:
(一)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 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三) 接收、整理、呈送会议讨论材料;
(四) 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人员出席、列席会议;
(五) 记录、整理审判委员会会议内容并提请委员签字;
(六) 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程序
第十五条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先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有确定的咨询指导意见。
专业法官会议未能形成咨询指导意见或合议庭复议后未采纳咨询指导意见的,合议庭审判长应当将案件层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应当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汇报材料应于开会三日前报送到审判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格式规范,明确提出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要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或空辩双方的意见,列举定案证据并进行分析,归纳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拟作出裁判的处理结论及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指导意见。同时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并附检索报告。
提交讨论的其他议题,承办部门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明确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提交讨论案件或议题的承办人,应填写《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签署后,在例会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及案件审理报告或议题书面材料,送交审判委员会秘书登记。
第十九条 汇报人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汇报,如图表、幻灯片、视频等,必要时合议庭可以集体汇报。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原则上按照提交先后顺序安排讨论,对特殊紧急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调整上会时间或者顺序。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会议讨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的承办法官或者其他事项的承办人进行汇报; (二)审判长、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三)分管院领导补充说明情况;
(四)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委员依次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执行。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决议落实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秘书应予例会前两个工作日制定审判委员会会议计划,具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的案件或议题等,并与会议材料一并报送会议主持人。会议计划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着手准备会议相关工作。会议计划应报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阅知。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组织记录。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反映与会者的观点和会议结论。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签名确认后由审判委员会秘书提交相关部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存入副卷。
全程录音、录像应当经加密处理后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于结案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审判管理办公室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报告。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在人民法院内部通报审判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并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约束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审理案件的,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讨论或者直接审理案件,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取的相关审判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复印、摘抄和外传。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委员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批表
附件一: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批表
案号 | ||||
审判业务部门 |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间 | 年 月 日 | ||
承办人 | 合议庭成员 | |||
合议庭意见 | ||||
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指导意见 | 是否形成咨询指导意见: ( )是 ( )否 | 合议庭是否申请复议: ( )是 ( )否 | ||
合议庭复议结论 | 是否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指导意见: ( )采纳 ( )不采纳
| |||
分管院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院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副卷存档,一份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制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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