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司法建议工作流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司法建议工作,提高司法建议质量,增强司法建议效果,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第三条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站在新起点,面对新形势,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运用司法建议,通过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来扩展审判效果,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司法建议工作机制
第五条 司法建议工作已纳入本院的整体工作部署,要创新建议形式,规范建议程序,确保建议质量,增强建议效果,推动司法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正确处理司法建议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出发点,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的作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第七条 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符合保密规定。
第八条 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二)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三)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四)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五)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六)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八)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九)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十)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第九条 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包括以下类型:
(一)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
(二)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
(三)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材料。
第十条 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第十一条 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性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二条 审判业务部门或者综合性部门认为需要下发司法建议的,首先制作司法建议稿头,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发确认可以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到综合办公室登记领取司法建议书文号,由起草部门的分管领导向院长汇报,发出前,持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发稿到审判管理室备案。发出后被建议单位回函的,将复印件送到审判管理室备案。由审判管理室年终统一报送上级法院。
第十三条 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第十四条 院长、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审判监督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时,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建议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 个案司法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所涉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或者执行、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及时发送。
第十六条 司法建议书应当以本院的名义发送,不得以法院内设机构或者个人名义发送。拟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第十七条 司法建议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建议单位。必要时,本院可以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被建议单位。
第十八条 司法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个案司法建议书由办案人装入卷宗副卷,类案、综合司法建议书单独装订成卷宗,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 我院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为审判管理室,司法建议工作归口管理于审判管理室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建议质量,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及向上级法院报送司法建议工作情况;
(三)负责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总结工作,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制作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年度司法建议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由审判管理室根据年度全院司法建议书发送任务,向各部门分派需完成数量,各部门完成情况将定时予以总结和通报。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汪清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汪清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司法建议文书样式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昌司法建字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院印)
年 月 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6: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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