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换的解除及返还
—冷洪臣与朱俊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713号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冷洪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俊生。
【案情介绍】
2005年,冷洪臣与朱俊生口头约定,冷洪臣将位于村东的家庭承包的2.4亩旱田地(一等地)与朱俊生村西大河南岸鱼池北边约3亩开垦荒地互换使用,双方用于木耳菌袋摆放,没有约定期限。被告管理鱼池,并于2008年秋天在(金万浩曾摆的木耳袋)的荒地盖了两个平房。天桥岭镇新华村农村土地确权,位于鱼池(东至道路,南至李君业,西至林地,北至沟渠)的册外地面积为0.528公顷,确认在朱俊生名下,2017年发洪水,鱼池和土地被冲毁。剩余0.328公顷册外地,现案涉鱼池册外地北侧修筑了河坝。冷洪臣来院诉讼解除土地互换,返还家庭承包地。朱俊生于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向村集体交0.91公顷册外地款4550元。2021年5月10日向村集体交2.032公顷册外地款1016元。
冷洪臣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土地2.4亩;2.判令被告赔偿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4.支付2018年至2020年租金7500元。
朱俊生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反诉被告返还0.328公顷册外地,并恢复原状(拆走2座平房)。2.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焦点】
被告应否赔偿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并支付2018年至2020年租金7500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4亩家庭承包耕地,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土地互换使用,正常使用的土地损失应各自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将表面的土全部推走,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要求被告赔偿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洪水冲毁土地系不可抗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至2020年租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返还剩余0.328公顷册外地,并恢复原状(拆走2座平房),天桥岭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已证明2座平房并不在朱俊生土地上,并不存在恢复返还土地原状问题,恢复原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册外地承包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签订承包合同后取得土地经营权,否则只具有临时使用权。天桥岭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已证明0.328公顷册外地承包给反诉原告,其返还0.328公顷册外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俊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冷洪臣的家庭承包土地2.4亩;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限反诉被告冷洪臣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朱俊生承包的册外地0.328公顷;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冷洪臣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朱俊生负担。
原告冷洪臣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朱俊生应当支付2018年至2020年租金的主张。冷洪臣与朱俊生口头达成土地互换使用协议,并实际履行多年,该口头协议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或因法定事由解除合同。本案中,出现一方土地因洪水被冲毁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或一方当事人通过通知对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双方也没有另行约定互换使用的土地流转费用。故冷洪臣主张朱俊生应当支付2018年至2020年租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朱俊生应当赔偿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的主张。土地互换使用,正常使用的土地损失应各自承担。冷洪臣自称,2005年双方土地互换使用时约定用于木耳菌袋摆放,朱俊生按照双方约定用途使用互换土地。从冷洪臣提交的证据以及朱俊生自认的事实可以认定,目前案涉土地为养植木耳方便,对地表平整度进行了处理,但该处理属于基于双方约定用途的正常使用范围,冷洪臣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朱俊生擅自将表面的土全部推走,并造成案涉土地无法耕种的事实,其主张恢复原状造成1万元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冷洪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不能以册外地的使用权与庭承包地的经营权互换,只能认为双方是互换耕种。册外地承包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签订承包合同后取得土地经营权,否则只具有临时使用权。册外地往往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四至及地形不明确,当事人往往口头约定,在土地权属未确定前,当事人与诉争土地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无关确定,即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若认为其为被征土地的权利人,可通过土地确权途径予以救济。该案对处理册外地纠纷和互换耕种纠纷的审判实践具有参考价值。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11: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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