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恩山与被告李德军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民事权益侵害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原告宋恩山与被告李德军同为汪清县天桥岭镇桃源村村民。2021年6月16日下午17时至18时,因李德军家的羊跑进宋恩山家的黄豆地踩踏黄豆一事,宋恩山到桃源村铜矿河边找到李德军,双方在河坝上就羊踩踏黄豆地等事情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发生了肢体接触,导致宋恩山从河坝顶部滚落到河坝底部。事发当天,宋恩山被送到汪清县医院治疗,共住院12日,花门诊检查费1247.26元、住院费5510.09元,汪清县医院诊断结果是宋恩山右侧第12肋骨骨折。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诉诸本院。诉讼中,李德军就宋恩山右侧第12肋骨骨折是新伤还是旧伤(即该骨折与2021年6月17日的损伤是否有因果关系)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确认宋恩山左侧第11肋骨骨折,为新鲜骨折,右侧第12肋骨及其他肋骨未见骨折,医院的诊断有误。
【裁判结果】
原告宋恩山与被告李德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恩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佳,被告李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德军赔偿原告宋恩山9779.8元损失,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宋恩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德军对原告宋恩山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争吵演变为打架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鉴定,“宋恩山左侧第11肋骨骨折,为新鲜骨折,在排除其他胸部外伤的情况下,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宋恩山是在受伤当日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足以肯定宋恩山与李德军争执后再没有受到过外伤,且双方均认可是争吵后,发生了肢体接触,可以认定宋恩山左侧第11肋骨骨折是在与李德军争执过程中造成的。但就其原因,是双方争吵后发生的肢体接触,因此,双方应负同等责任。
【典型意义】
打架造成的损害有三种情况:一是只有一方有人身或财产损失;二是双方都有人身或财产损失;三是打架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对一、二两种情况,一般是各自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然,其中也要考虑造成双方原有纠纷的原因、打架事端由谁挑起、谁先动手、谁的情节严重等,谁的过错大,谁赔偿的数额就多。对第三者的损失,如果打架只有一方的过错,只由该方赔偿;如双方都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害的第三人可以要求打架的任何一方赔偿损失,至于其双方内部又怎样负担,根据其过错程度决定,与受害人无关。当然,赔偿了第三人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偿还已由他代为赔偿的份额。
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过程中,通过对原告宋恩山伤势的认定,左侧第11肋骨骨折,为新鲜骨折,在排除其他胸部外伤的情况下,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双方均认可是争吵后,发生了肢体接触,因此,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有效体现了严格公正司法精神,对于引领文明友善和谐社会风尚具有典型意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11: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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