왕청현인민법원문건
汪清县人民法院文件
汪法发〔2021〕16号
汪清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陪审员着装和仪表风纪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规范人民陪审员仪表风纪,树立人民陪审员良好形象,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着装和仪表风纪是人民陪审员形象和精神面貌的综合反映。人民陪审员应当做到服装整洁、举止端庄,体现法庭审判的严肃性,进一步深刻地让人民陪审员感受到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增强了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豪感。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活动时应当着装大方、庄重、得体,统一着正装。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会议等其他法院相关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正装。
第五条 更换正装时,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更换。
第六条 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坦胸露背、露脐,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等。
第七条 女性陪审员不得在参与庭审活动时染鲜艳彩色头发、指(趾)甲,不得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留怪异发型,留长发者不得散发;严禁参与庭审时着超短裙、低胸外衣、短裤、背心等过于裸露或其他与审判性质明显不相适宜的服装;不得佩带式样奇特或怪异的饰物;不得穿拖鞋或鞋跟过高的鞋类。
第八条 男性陪审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衣服要清洁,衣领、衣扣要齐整,不得披衣、敞胸露怀、挽袖、卷裤腿和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短裤。
第九条 各审判法官要高度重视规范和监督本案件参与陪审人员的着装、仪表问题,对于违反着装、仪表风纪规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穿戴比较裸露、穿奇装异服的人员,要及时口头提醒、警告、督促纠正。政治部(督查室)要不定期组织对人民陪审员着装、仪表风纪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陪审人员要警告批评、责令整改。
第十条 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汪清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汪清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2021年4月28日印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1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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