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是不可能的,这辈子都不可能。”“老赖”赖起账来,那叫一个底气十足。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别以为自己真的没财产可执行了法院就拿你没办法。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法院做不到的。近日汪清县法院就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的执行案件。
王某因拖欠买卖供热建筑材料款,于某于2003年诉至汪清县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责令王某向于某支付4,300余元材料款。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未及时履行判项内容,于某遂于同年10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汪清县法院于2003年12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来因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一直查询财产无果,并且申请执行人于某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该案一直未能恢复执行。直至2021年11月,于某一早上十分急促的赶到法院找到了执行法官,向法官提供了王某的行踪线索。法院在收到消息后,立即派出执行干警出击,将王某传唤至法院。
王某从进入法院大门开始,态度就十分不积极,在进行执行笔录时,王某称自己是多家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了,已经被多家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同时其名下也无任何财产,并且已做好被拘留的准备。这一番话明显可以看出,王某就是一名“惯犯”,并且自以为对法院的强制措施已经了如指掌。同时执行法官经询问发现,王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依靠绑定他人的银行账户正常使用,且余额及支付流水不断。
法官了解完以上情况后,向被执行人提了几个问题,首先是王某是否知晓本人为我院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且未履行完毕,其次是王某微信、支付宝账户的余额及流水情况,最后是王某能否向于某履行完剩余执行款。王某回答道“知道自己许多年前在汪清法院还有案件没有履行完,同时承认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都是借用他人的,关于支付流水解释为子女给的零花钱,而且现在没有收入来源,等有钱再履行本案执行款。”执行法官很清楚,王某还在讨价还价,根本没有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于是,执行法官不再与其周旋,当即给王某下了最后通牒:“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你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是你这个态度法院也可依法对你追究刑事责任,仅仅因为4300块钱继续抗拒执行值得吗。”
当王某听到自己要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时,他的态度明显起了变化,最终王某当场全部履行。拿到材料款的于某向执行法官感叹:“没有执行法官的尽心尽职,我这件事情真是看不到任何希望。”这起耗时18年多的执行案件也最终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列举了八种“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具体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如果有上述借用他人银行卡从而恶意躲避执行的行为,造成了申请人权益的损害,并且经法院告知后仍不履行时,可以认定为以上八种行为中的第八种行为,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执行工作中各项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的不仅是一份生效判决胜诉方的财产权益,同时是维护法院判决公判力的最后一道防线。
(汪清县人民法院供稿)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7: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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