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本院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切实遵循“谁报道(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报道(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宣传报道在确保报道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必须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信息公开应坚持该公开全部公开,保密为例外的原则。
第二条 保密审查责任。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涉及一个部门的保密审查,应明确提供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材料部门、由提供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材料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并安排专人实施;宣传和信息公开涉及多个部门的保密审查,有牵头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总责,具体提供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材料部门各负其责,提供材料的部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领导,负责具体实施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禁止进行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带有密级的信息资料;
(二)未经批准的敏感信息资料;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资料;
(四)本院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等。
第四条 保密审查程序。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涉及一个部门的,保密审查由提供材料的科(处室)负责审核,报分管(主管)领导审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分管(主管)领导就所提供材料审核后,报牵头部门或统一综合部门审批。
第五条 负责宣传报道或信息公开的部门,应建立宣传报道或信息发布登记制度,详细登记提供宣传报道或信息公开材料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第六条 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更新都应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部门提供材料的,由提供材料的部门严格审核;从其他门户网站转摘的应详细登记转摘网站名、网址和转摘时间。
第七条 严禁向国际互联网站点等媒介提供或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报道和信息。严禁在电子公告系统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 本院保密委员会应定期对本院网站(网页)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5: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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