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汪清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暨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是指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诉讼文件能够随时电子化并上传到案件办理系统,经过文档化、数据化、结构化处理,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各类业务自动化、智能化、高效化应用。
第三条 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办案,是在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的基础上,建成覆盖诉前、立案、分案、送达、审理、庭审、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关键业务环节的无纸化办案体系。
第四条 电子卷宗扫描范围包括立案庭收到的立案材料及各审判业务部门提供的诉讼材料。
第五条 立案部门应在立案后24小时内将新收立案材料交付卷管中心。各审判部门审判过程中新产生的诉讼材料应于收到材料后24小时内交付卷管中心。
第六条 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要求做到“随收随扫”,保证及时性。卷管中心收到的待扫材料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工作,扫描后自动同步至审判业务系统。
第七条 扫描后形成的电子文件上传系统后,应通过自动归目、智能编目系统,自动按类别进入相应的电子卷宗目录并生成目录名称。在此基础上,按照《汪清县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确定的目录标准,辅以必要的人工进行手动编目,确保目录的准确性。
第八条 诉讼材料收转应当做到交接清晰、流转有序,每个环节应当对材料的完整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退回相应环节。
第九条 立案部门、各审判执行部门应对照纸质卷宗材料,核查审判业务系统的电子卷宗文件扫描及挂接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至卷管中心。
第十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应当利用智慧庭审设备进行无纸化庭审,通过庭审语音同步转录、在线质证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
各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应当利用智能文书编写系统进行裁判文书制作,运用OCR识别功能提高文书撰写效率,运用智能文书纠错软件提高文书撰写质量。
第十一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结案前需对电子卷宗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后,点击结案。
第十二条 结案后由卷管中心组卷人员进行纸质卷宗组卷、制作目录、标记页码工作,组卷完毕后移交至纸质卷宗评查环节。
第十三条 卷管中心纸质卷宗评查人员对组卷完毕的纸质材料按照归档标准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后移交至电子卷宗巡查环节。
第十四条 无纸化办案聚能中心电子卷宗巡查人员需对结案的电子卷宗的进行检查,确保电子卷宗无黑边、噪点、模糊不清、歪斜等情况,并且将电子卷宗与纸质材料逐页比对检查,在内容、数量、顺序一致的情况下,点击评查归档,确保电子档案和纸质卷宗完全一致。
第十五条 无纸化办案聚能中心卷宗装订人员负责对已评查完毕的纸质材料进行装订,形成完整的纸质诉讼档案,填写归档信息,移交档案室入库保管。
第十六条 档案室应确保在电子卷宗系统中保存JPEG格式电子材料的同时,实现电子档案系统中保存PDF格式的电子材料。
第十七条 应当加强电子卷宗制作、使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在未联网的涉密计算机单独制作生成电子卷宗,在电子卷宗形成过程中发生电子卷宗失密、泄密情形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本院保密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应当做好电子档案的集中存储、管理和备份工作,确保电子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九条 电子卷宗应用应当遵循安全保密、高效便捷的原则,严格遵守本院确定的专门网络传输方式在线阅览。
第二十条 电子卷宗阅览权限应当进行严格把控,尚未审结案件的电子卷宗原则上限于合议庭成员查阅,其他人员查阅电子卷宗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全程留痕。
第二十一条 诉讼服务大厅档案阅卷窗口负责提供对外档案查阅、复印、刻录等服务。可公开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吉林电子法院平台挂接,为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在线浏览服务。
第二十二条 应当继续探索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方式方法,深入挖掘电子卷宗的应用潜力,不断拓展电子卷宗的应用范围,实现电子卷宗在立案、审判、审判管理、档案管理、司法公开等环节的深度应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汪清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2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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