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研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具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与职责,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最终浓缩与展现形式的裁判文书,其中说理部分的重要性与影响力不言而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对公民具有价值引领和导向的作用,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与当事人及公众在精神方面更进一步加强了法律认同、社会认同与情感认同,也将正确的价值导向传播出去,为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提供力量。
一、融入的发展过程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及提出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上三个层面分别反映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人民法院能够发挥定纷止争的审判职能作用,很大程度上也来源于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性。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017年,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业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
先进的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共同的价值观引领社会民心,正确的价值观规范个人言行,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向,丰富精神世界,引领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创造自我价值。
(二)融入的具体发展过程
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入其中。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了《民法典》。
202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并在编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运用指导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三)现实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也是全体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有效整合社会意识,使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价值引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法官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说理论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形象化,融情融理于法中,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责任担当,将这种意识转化践行至实际行动中,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对弘扬和践行社会价值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意义,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在遇到扶与不扶、劝与不劝、管与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进一步带动人民群众将法治精神融入社会生活,培育和营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应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促进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推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和发展发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融入中出现的问题
积极探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公正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官存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认识不统一、运用不规范,导致出现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 说理篇幅较小
有的裁判文书说理虽然运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说理不充分,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适用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例如有的裁判文书中一笔带过,说其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但是到底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哪些要求,并没有进行明确详细的说明,采用一笔带过的笼统方式并未强化裁判说理,反而增加了裁判的随意性及不规范性风险。在分层适用中,即使有的文书中指明了所违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维度,但大多仍是语焉不详,对如何违反、为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未详细说明。
(二)文书数量较少
虽然每年也有大量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但与我国每年裁判文书的数量相比,还是九牛一毛,诚然很多案件无法加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的说理,但也有很多的文书可以加入,而由于法官不会用、怠于用而没有用,导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数量的减少。
(三)融入有时略生硬
裁判文书说理既是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立足于事实、证据、法律、情理展开充分的说理,有利于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弘扬法律权威,有利于打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强队伍素质,有利于形成审判经验、繁荣法学研究、促进理论创新。
有的裁判文书中不具有足够的说理动力进而导致说理不充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未有效地融入司法裁判之中,更多地生硬的效果,所体现的政治修辞意味浓厚。还有的裁判说理生硬体现在模板化。模板化是指法院对不同案件作出的裁判,所运用的说理方式,甚至是表述方式基本相同,没有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导致了说理方式格式化,千篇一律,缺乏个案特征。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理由大多数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没有对该价值理念在不同个案中是如何发挥引导功能,与具体个案之间的关联是什么进行明确的说理论证,而是近乎模板化的方式,导致裁判文书语言生硬、说理不清。
裁判文书所说的理是多元的、丰富的,通过厘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等,遵循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运用的语言、文字、数据、逻辑作出的。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就是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裁判文书说理的评判标准和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几点建议
(一)继续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不断增强积极性与自觉性,不断提高释法说理能力水平,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有机联系的价值整体。司法裁判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原则性的存在,影响着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司法裁判结果,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方式及案件类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释法说理时,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律调查等相关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有裁判依据的,先依法释明,再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法律依据阐释理由,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对于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及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等类型案件在办理时,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有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对于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型构具有较为明显的引导作用,且在法律解释中可以上升到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层面,更加有利于在司法个案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这方面九要求法官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给法官在多元价值评判、复杂利益平衡裁量以及核心价值观培育、引领、践行等方面提供释法说理指引,预留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的空间,用小案例引发大思考,明白大道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拥有不同的层面和境界,法治境界是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境界,只有在法治境界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提升到伦理境界和信仰境界。在这个过程中,司法适用的引领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还有就是有助于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引导社会公正,向人民群众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当法院在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呈现出不规范性问题时,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而且将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司法适用,需要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性质,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同表现形式区分适用方式,依托法律方法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说理的充分性,真正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唯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推进,才能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
裁判说理的核心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公正裁判,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进而进行价值引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价值体系的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指导功能,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价值引导功能。
为真正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当中,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功能,应消解政治修辞的压力,运用法律修辞进行充分说理。法律修辞是在其他法律方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案件的具体语境对当事人等进行的劝导和论辩。其是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的法律方法运用,在司法裁判中强调法官与裁判文书受众之间的交往关系和过程,关注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达及说服效果,把法律作为论据,用法律语言进行有效表达和说服,运用各种具体遣词造句的技巧,如比喻、排比等方式,进而为判决书的说理提供有力支持,实现有法说的明、有理说的清。基于法律修辞具有的语言通俗化、形象化,及其说服的目的特征,恰当的使用修辞方式,不仅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效果,也可以使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不同的风格特点,在保持基本共性的基础上,避免千篇一律。特别是积极修辞方法的运用,积极修辞尤为强调作为感性听读者的当事人与公众的感受,由于当事人与判决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判决的结果与理由尤为关注,当事人多大程度上接受了判决,对于判决所要发挥的效果具有重要影响。由于积极修辞常常生动、形象、引人入胜,所以可以达到形象说理的目的,进而具有教育及价值引导的双重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接近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易于唤起情感共鸣,因此可以作为积极修辞的重要说理材料,构建论证理由,发挥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功能。需要注意的是,修辞的使用带来了或然性推理,实质价值及利益衡量的引入致使形式推理的确定性遭到抵牾,因此在积极修辞方法的运用中,应该始终将法律作为法律修辞运用的前提,诉诸个案争议焦点,注重与法律解释及法律推理等方法的协调与融合。最好的修辞、最好的说服在于客观描述法律规范的意义,应当防止法律规范意义的隐退及法外因素过度地引入,限制法官的主观任意性来约束和抵制不当修辞对法治的消解。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适用的解释方法
为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效果,可利用法律解释方法提高适用说理的合理性,注重说理依据与推理过程增强适用说理的层次性,采用合理法律修辞提升适用说理的可接受性。
司法实践和法学界普遍采用和认同的四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既规定解释方法运用的次序,又针对不同案件情形提供适当的解释方法,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以文义解释方法,准确解读法律规定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每个个案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语境。以体系解释的方法,将法律规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联系起来,全面系统分析法律规定的内涵,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以目的解释的方法,以社会发展方向及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发挥目的解释的价值作用,使释法说理与立法的目的、法律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以历史解释的方法,结合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判断、有效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部分要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丰富论证修辞,提升当事人及公众对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通过司法裁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有效回应群众诉求,也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接受度和满意度的关键环节,以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正,是人民法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石,是被广大群众普遍认可的价值体系,将裁判文书说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社会梳理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并通过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今后的一段时期中,将把继续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为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有力助力,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公平正义之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1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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