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的功能与定位研究
裁判文书属于法律文书范围,种类数量较多,各自具有不同的作用。常见的裁判文书有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等。随着法治水平的不断推进发展,对法律文书的要求标准也不断提高。它是法律活动中结果的最终体现,是整个诉讼个活动的还原,也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审判员应当清楚各类裁判文书的作用,并且能够提升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
一、裁判文书的基本特点和不同作用
(一)裁判文书的特点
裁判文书的主体是特点的,即作出裁判文书的单位是人民法院,它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特定载体,作出裁判文书的人员是经国家授予审判职权的法官,其他任何人员、团体均没有权利作出。不同裁判文书的结果均有特定的指向,即为案件的当事人,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或强制力,不是对不特定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书。
裁判文书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同的裁判文书要求的法定程序并不相同,但都是具有高度的法定程序要求。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也是法律程序要求的体现,是依据诉讼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对某一特定程序问题进行论述,体现程序的正当性。
裁判文书内容必须严谨规范。不同裁判文书根据自身诉讼特点的不同,具备不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依据举证责任、事实查明、结果处理的不同,在文书内容上也各不相同。但无论特点如何在整体内容上,都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书制作样式的要求,符合对应的格式特征,不得随意变更、创设。
裁判文书的结果具有强制性。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作出的,因此强制性是其最明显特征,任何个人、团体、单位都应认可,对判决确定事项要主动履行、协助配合执行,负有特定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如不履行、协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甚至承担行使责任,这都是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的体现。
(二)裁判文书的分类和作用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将裁判文书分为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三类。这是一个基本的分类,三大诉讼中有可以再进一步细化,比较常见的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本文主要重点介绍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三大类。
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之外的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单位具有强制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具有强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它的内容不能随意变更、撤销,需要通过打定途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撤销、变更。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排除了其他文书内容,对同一案件事实不能存在两个不同或者相反的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在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诉接管对案件事实从犯罪构成角度进行甄别、区分、查实,并根据被告人涉及罪名的构成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移交有关联的证据材料。所已送的证据材料要真实客观,相互具有关联性。审判机关在此基础上,将查明核实的证据材料、案件事实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在裁判文书中体现最终的处理结果,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裁判文书是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针对平等的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对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文书材料。它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认定双方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认定这种关系的基础是在查明有关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它体现的是通过庭审活动,法官对案件事实查实和认定。它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点是法官具有的自由裁量。民事纠纷涉及问题复杂多样,保障的是经济社会活动发展,实际公平正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基本民事审判原则作为裁量依据。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处分。
行政裁判文书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纠纷,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因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案件被告为国家行政机关,审理程序、举证责任的不同也造成了裁判文书的内容、程序要求不同。行政裁判法律文书是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目的是确保国家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职尽责,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管理活动中往往处于被管理者,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并要审查行政过程是否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是对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裁判文书的结果可以分为维持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认定违法)、变更行政行为、限期履行的行政判决书,它的不同处理结果即使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二、当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
一是裁判文书制式标准滞后于司法审判发展。司法审判活动是根据社会的发展而进行修订完善,其本身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裁判文书作为司法程序的最终产品,同样具有一定滞后性,也需要伴随司法审判的要求进行一定程度的变化和转换,以便更好的服务社会变革发展。也就是说,制作的裁判文书在确保本身说理质量前提下,需要与时俱进,时刻关注社会发展变化以及多元的司法需求进行调整,同时要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意见要求及时跟进学习,切实符合当下阶段社会发展对司法裁判的需要。
二是文书基本语法运用不严谨。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因为字、词、标点符号使用错误造成文书内容表达不当,产生严重后果。例如判决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一字之差确实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这种书写错误与裁判者本意相反。多存在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裁判者对书写裁判文书态度不认真,没有认真按照裁判文书书写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个别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文书制作较为随意。二是裁判者自身文字功底较为薄弱,概括事实归纳正义焦点能力不足。裁判文书的表达方式不恰当,裁判文书应当通俗易懂,但是不能过于白话,标点符号使用不当问题普遍存在。
三是文书论理不充分。判决理由是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述对纠纷性质、责任认定、处理结果的观点。判决理由论理是否充分,可以说是直接体现法官运用法律能力和水平的地方。有的文书在论理部分仅是简单的罗列法条,并不能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进行论述。不仅当事人不懂,甚至自己也不能自圆其说。由于论述不充分,导致败诉一方不能服判息诉,继续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甚至通过其他不当方式解决自己的诉求。
三、对提升裁判文书写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强对最高院下发的裁判文书样式规范的学习应用。最高院下发的裁判文书样式基本涵盖了审判实践中需要的文书样式,特别对民事、刑事审判有着详细的指导。审判员应当认真学习,区分不同情况内应当使用何种文书处理,同时应当注意在民法典、相关诉讼法修改后文书格式中的法条也应当自行修改。上文也说到文书规范会存在合理的滞后性,这是审判员应当能够注意到的问题。对于裁判文书的书写,文书样式规范中也区分了民事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不同格式要求,在刑事审判中也有类似规定。在实际选择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有些简易程序案件可能存在案件证据较多,双方正义较大的问题,此时应当罗列证据认定情况,也有利于二审法院尽快查明事实。根据文书样式要求尽快统一写作格式,同一个法院,审判员根据自己的办文书写作习惯,在当事人事项上书写格式也不相同。这部分内容相对格式化,应当统一明确。例如单位法人住所地、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书写顺序,是否应全部体现。
二是加强文书论理部分书写。文书论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全案事实、证据的认定要全面充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本案正义焦点涉及的法律关系,并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通过法律规定予以论述,要让当事人清楚自己的主张、抗辩未能得到支持的法定理由。将客观的案件事实通过法律层面的分析,概括出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各自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整个论述过程是案件审理的核心,因此必须客观、全面、严谨,用于规范、说理充分、逻辑严谨,如果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要分问题多角度进行论证,每一个论证问题要有一定逻辑关联性。在判决理由之后要引用法律条文,为之前论述提供判决的依据。对条文的引用要做到全面、准确。对同一法律关系要引用最为准确合理的法律规定,引用的法律规定之间不能互相存在异议。
三是加强裁判文书评查。将裁判文书评查作为案件评查的重要环节,在评查报告中进行重点评价。对案件事实认定、裁判结果正确,但裁判文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或其他质量问题的案件扔应以不合格案件论处,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督促审判员加强裁判文书的写作。
四是替身审判人员文书书写能力。将裁判文书写作作为法官入额、初任培训的重点。首先内部定期开展裁判文书互评、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激励督促审判员加强自身能力的提高,重视裁判文书的书写。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利用好纠错系统的基本功能,提高写作效率。完善文书签批制度,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司其职,应当共同对法律文书承担责任。上级院加强对下指导,对文书样式的具体应用给予指导。通过二审案件了解掌握辖区基层法院文书写作质量,并及时反馈发现的工作问题,督促整改提高。
裁判文书体现的不仅仅是一个判决结果,更是一份公平正义,它充满了当事人对法治的期盼,凝结了法官的辛劳和智慧。一份裁判文书体现的是执法者对待工作、对待法律的态度,写好它是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每一名法官的职责所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11: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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