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法院为视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矛盾纠纷化解与重大风险防控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传播能力之强,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危害之深,给疫情防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此次疫情防控中,中国政府团结各族人民志成城,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共克时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管控治理的实效,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疫情治理的魅力。习近平总书记在曾会议中明确指出,我国在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问题,须抓紧补短板,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能力与水平。可见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是对现今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一大考验,如何及时有效的深思与总结,将考验转化为契机,才能切实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并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本文将以人民法院角度,讨论如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矛盾纠纷化解与重大风险防控。
一、研究意义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商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以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为司法审判,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过程中,呈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和“被动性”,案件进入到立案程序后,才真正进入法院的工作管辖范围,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把案件高质高效审理好,无疑是对社会、对当事人最好的反馈,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法院审理好此类案件,将有助于强化法治工作对疫情防控的支持,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自2020年年初开始以来,在中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疫情防控取得了良好的防控效果,社会经济秩序得到了有效管理,部分地区字年初以来暂无出现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进一步做好辖区疫情防控,辖区内人民法院应主动发挥司法社会职能,转变工作思路,持续保持疫情防控取得成果。
二、研究内容
(一)重点难点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在抗击非典之际出台,为严格依法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一切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的积极性。使得全国防治非典的工作有序地进行,彻底切断疫病传播和扩散的途径,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样,面对2020年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如果防控疫情的管理工作偏离疫情治理的法治轨道,没有明确的、可遵循的、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将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一方面是无法可依、无规可循,防控工作难以产生令社会大众信服、服众的效果,降低群众对联防联控工作的认可度与支持度。二是防控工作将会面临或者产生诸多问题和困难,使得维护秩序成本不断升高,不利于社会稳定,最终延误疫情防控的进度。因此,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有序防控还是获得群众支持都是十分必要,而且越是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时候,越是要坚持依法治疫,推进依法防疫治疫,才能稳步推动疫情治理的进度。
问题一:人民法院的社会功能延伸程度不够。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做好疫情防控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立足自身部门职能,找准工作结合点,全力配合。法院职能是审判职能,审理好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在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的情况下,全国上下疫情防控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原则下,工作扎实有力有序的推进,在法院视角下,相较于常见的民事婚姻借贷等案件,以及刑事的盗窃、诈骗等案件,涉及疫情案件相对较少,体量不大,根据最高法2020年5月28日人大报告内容介绍,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审结各类涉疫案件2736件,而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约为3160.5万件,审结、执结约为2905.6万件,可见审结各类涉疫案件占比各类案件约为0.093‰。在全国周密防控疫情“一盘棋”的部署下,为了尽快控制疫情,促进经济发展回到正轨,对于人民法院来讲,不仅仅可以把审理各类涉疫案件作为主战场,也可以按照近年来上级法院关于发扬“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庭、普法宣传等能够走入基层的工作模式,参与到疫情防控中法治保障上来。人民法院在面对疫情防控工作时,在积极配合地方疫情防控的工作的同时,还是应多结合法院实际,以法院的定位和职能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为疫情防控以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履行人民政权机关政治职能、社会职能的同时,将其本职功能尽可能发挥,彰显人民法院在处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现出其特有的价值。
问题二:公众的相关知识和专业能力不足。辖区公众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了解的程度深不深,大概能够反映出该地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依法治理能力的表现水平。18年前突发的SARS公共卫生事件之后,国家修改并制定了应急、监测、防控等一系列法规与政策,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制管理办法等。为非典肺炎整体防控做到了较为全面的有法可依。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作一件突发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再次把相关的突发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拉入到群众的视野,相隔上次非典肺炎疫情已时隔18年,社会公众对于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可能早已不熟悉,作为社会管理者,如何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宣传、应急培训、定期教育,在难以预测、不可控制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面前显得尤为必要,及时做到对涉及风险防控的重点解读、正面引导,有助于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减少社会不稳定风险点。同时,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上公众面对此类事件出现了褒贬不一的态度,表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和认可度,人民法院在宣传解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中,还需要解决如何提高公众的重视程度、认可度。
三、预期目标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示精神,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主动发挥司法社会职能,在保卫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保障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控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保护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治疗权、预防权、个人信息权、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方面积极有效作为。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在刑事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应按照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同时,应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妥善审理和执行,有力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二)依法严格适用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人民法院要立足司法职能,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理涉及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案件,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严格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及时保障社会稳定,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考验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的同时,也在考验着司法机关能否在关键时期,保持清醒保持理智,严格适用法律程序,遵循法律规定,保障人权严惩犯罪。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注重将司法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做到符合社会实际效果的司法输出,而不仅是一份法院判决,真正将司法审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合,让中国司法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是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满意度,让人民群众主动成为司法工作的传播者,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三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一步加大以裁判文书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度,传播司法正能量,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
(三)积极发挥司法社会职能。疫情发生以来,人民法院更应统筹兼顾,主动延伸司法社会功能,发挥智慧法院的优势,坚持做到全域服务与重点为民相结合。一方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手段,充分依托移动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互联网庭审系统等,为当事人做好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调解、互联网庭审等诉讼服务,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另一方面,应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需要,充分做好重点领域的司法服务工作。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及时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升级,确保民生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积极探索提升普法工作实际效果的普法方式、机制,进一步提升辖区公众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的了解认识程度,切实提升社会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治理能力。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1 14: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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