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汪清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动信息系统集约节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标准用于汪清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管理,适用于汪清县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
1.3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汪清县人民法院部门以计算机、网络、通信、信息安全技术以及其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升级、维护项目,具体包括:信息系统硬件及通用软件采购、定制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机房建设及综合布线等。
1.4汪清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立项申请、技术方案及招标文件编制、造价审核、招标文件审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程监理、设计变更、项目验收、资金结算、归档立卷等。
1.5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编号规则为:JFB(吉林法院标准缩写),DG(队伍管理缩写),22-A/0(2022年第一版第一次修订)。
2.职责分工
2.1汪清县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2.1.1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建设需求部门完成汪清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调研、方案设计、招标采购、检查验收、应用推广等信息化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2.1.2负责统筹汪清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重点建设任务。
2.1.3负责制定相关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规范,指导汪清县人民法院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
2.2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2.2.1负责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
2.2.2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资料归档立卷。
2.2.3负责对项目建设需求部门所提出的部门预算安排以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分析、初审及必要性论证。
2.2.4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咨询设计的组织实施。
2.2.5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及招标文件编制。
2.2.6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咨询设计中介机构的组织管理。
2.3项目建设需求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2.3.1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2.3.2会同技术处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及招标文件。
2.3.3会同行政管理处签订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合同。
2.3.4会同行政管理处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设计变更及验收工作。
2.3.5会同行政管理处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及资金支付申报工作。
2.3.6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应用推广工作。
2.4督察室负责以下工作:
2.4.1全程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造价服务、监理服务、招标采购及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
3.立项申请
3.1项目建设需求部门应在项目建设依据充分、需求明确情况下,通过公文系统中需求申请模块填报需求申请,对项目建设需求、工程规模、资金预算、建设周期等进行初审,会同项目需求部门填写《汪清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确认单》(见附件1)。
3.2项目建设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的原则,应及时向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处)提出建设需求,经必要性论证并出具技术方案后,提出全省法院项目资金保障意见,报分管信息化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待造价审核完成后,依据审定后的建设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需求部门向各 级法院对口部门下发通知进行建设。
3.3项目建设需求部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的前提下,报分管信息化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将《汪清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和技术方案一并提交给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属于大额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还需提交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会议审议将由项目建设需求部门准备材料并做汇报。
4.技术方案及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4.1技术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4.1.1技术方案内容齐全、格式规范且整体架构清晰、任务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4.1.2建设内容边界清晰,不能与现有业务系统功能重复或相近,避免重复建设。
4.1.3新建或升级改造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要与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应用。
4.1.4项目主要功能若通过升级改造现有系统能够实现的,原则上应通过升级改造实现。
4.1.5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的系统软件、硬件设备要符合安全可靠应用,并与现有的软硬件兼容。
4.1.6技术处应对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可行性、共享性、兼容性进行论证。
4.2招标文件应符合以下编制标准
4.2.1招标文件由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书两部分组成,应内容详尽、数据准确。技术处及项目建设需求部门针对技术需求可与潜在供应商进行交流、咨询,但不得委托潜在供应商编制招标文件。
4.2.2商务条款编制应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拟采用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格式等。
4.2.3技术规格书编制应包括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具体包括:各类技术性能、参数、数量;工程量、标准、工期、工程进度、检验等。
5.造价审核
5.1项目建设需求部门须对涉密项目有关资料报办公室(保密办)进行审核,同时提交已脱密说明文件。对于涉密项目的送审,项目建设需求部门应先经院保密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资料,然后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委托具有涉密资质的造价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5.2项目造价中介机构在项目审核后办理结算事项,出具造价报告,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备案,并告知项目建设需求部门和技术处。
6.招标采购
6.1采购方式需经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确定,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项目建设需求部门依据造价结论起草信息化项目采购请示,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报行政管理处组织采购。
6.2在采购中心审核过程中,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如需调整或者变更,由行政管理处组织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共同确认修改完善。
6.3行政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要求,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合同信息公开。
7.工程监理
7.1办公室同督察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监理公司的选派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公司的选派,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7.2办公室同督察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监理公司的选派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公司的选派,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8.项目验收、支付及归档
8.1项目建设需求部门、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行政管理处、督察室在履行相关工作职能时,应认真履行项目验收程序,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建设项目应当验收而未履行验收程序的,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汇报。
8.2汪清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采取以下方式:
8.2.1硬件及通用软件类。核查项目的验收或监理相关资料, 实地抽验设备数量达半数以上。
8.2.2定制开发软件类。核查项目的验收或监理相关资料,抽查并演示定制软件功能实现情况,抽验功能点达半数以上。
8.2.3系统集成类。核查项目的验收或监理相关资料,实地核查集成设备数量,抽验设备技术指标及产品序列号等,抽验设备数量达半数以上。
8.2.4机房建设及综合布线类。核查项目的验收或监理相关资料,实地抽验设备数量、安装及施工完成情况,现场演示相关功能实现情况等。
9.监督检查
9.1督察室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造价服务、采购管理、监理服务及项目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并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汪清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5: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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