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
法官业绩考评工作暂行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目 录
组织机构
考核范围和内容
考核指标和标准 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汪清县人民法院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员会”),由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了解绩效考核工作的员额法官及综合管理部门人员作为考评委员会委员人选。
第二条 考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审议法官绩效考核议题,审定事项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条 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按照考核内容分工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主任兼任;设兼职副主任2名,由政治部(督察室)副主任、审管办主任担任;设专职联络1名,配备工作人员若干名,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院机关审判办案部门法官办案绩效考核指标》,并提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测算各部门法官季度业务指标底线标准;组织开展法官审判业务考核及评分等工作。办案绩效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审判办案部门。审判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方面。
第四条 考评委员会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研究法官业绩考评目标任务、考评内容、评价范围、考核方式和分值权重等;
2.集中审议《审判办案部门法官办案绩效考核指标》,明确法官的季度、年度办案量,测算各部门员额法官业务指标底线标准等;
3.审议审判办案部门法官考核结果,并报主要领导审定;
4.受理并反馈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况;
5.做好法官业绩考评日常指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指标进行修改调整;
6.集中审议考评委员会委员退出和增补等有关情况;
7.其他事项。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法官业绩考评范围为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员额法官。
第六条 法官业绩考评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客观、整体效能、规范严格、动态反馈为原则,以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通过设定办案绩效考核指标、共性指标、法官互评等方式,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各方面,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审判工作实际。
对“德”的考核。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深刻把握“两个确立”,自觉践行“两个维护”, 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对“能”的考核。重点考核法律政策运用能力、审判业务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司法实务研究水平,以及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等。
对“勤”的考核。重点考核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对“绩”的考核。一般以办案业绩和其他工作业绩为主要评价内容。
对“廉”的考核。重点考核遵守廉洁纪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中政委“十个禁止”要求,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指标和标准
第七条 法官业绩考评采取业务考评与共性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法官业绩年度考评实行百分制。目标考核中业务考核占80%权重、共性考核占15%权重,法官互评占5%权重。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法官业绩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作小结。审判办案部门法官形成工作小结报部门负责人审阅;
2.申请加分。法官对照“精品工程”指标和加分标准,分类申报加分项目,报送相关考核成员单位审核;
3.反馈数据。考评办公室和负责共性指标、部门业务考核指标和加分标准的考核成员单位须及时向审判办案部门反馈法官考评数据,并同步报送考评办公室备案;
4.部门法官互评。不同序列法官进行互评,得分情况报考评办公室备案;
5.形成意见。考评办公室汇总相关考核成员单位反馈的办案绩效考核、共性指标、部门业务考核指标和加分标准等得分情况,按照总分数进行排序。按照20%的比例确定一档员额法官人选;总分数排名后20%的人员确定为三档员额法官。
6.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条 法官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不得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考核成员单位应当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政治部(督察室)、审判管理、信访等部门配合完成相关事项核查工作。审判办案部门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法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所在部门向考评委员会提出复核。考评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法官有转任、援派、挂职等情形,或者病、事假累计超过30日,以及受党纪政务处分等特殊情况的,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法官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法官评先选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考核奖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法官考评结果记入政治素质档案。病、事假年累计超过30日(按自然日计算)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按照实际在岗工作总月数发放绩效考评奖金。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中,因懒政、怠政、行政不作为或履行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不力等被给予免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较重问责情形的,不予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第十六条 对业绩考评为三档的员额法官进行相应的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由部门负责人督促改进;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本考核结果作为60%小绩效发放依据;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选优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绩效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政治部干部处负责解释。
2022年度目标责任制审判绩效考核细则
为客观公正评价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员额法官的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等实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各审判业务部门全面提高审判质效,建立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绩效考核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审判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简便易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条 审判绩效考核主要对象是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办理诉讼案件的员额法官。
第三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审判绩效部分考核基础分值均为100分。
第四条 审判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节点根据不同指标分为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两类。
第五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绩效考核采取差异化考核方式,即根据各审判庭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指标考核体系;同指标之间目标值差异化设置;同指标之间基础分值差异化设置。
第六条 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设置
(一)审判效率指标
1.结案率指标
结案率=全口径结案数/全口径受理案件数×100%。按季度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完成本庭室结案率目标值。考核时达到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达不到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2.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延长审限内结案数+超审限结案数)/结案总数,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基础比率设定为100%,考核时达不到设定的基础比率,每低于设定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个百分点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3.长期未结案件占比指标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统计期内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数/[上年旧存诉讼案件数+本年新收诉讼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是指审理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考虑扣除审限情况,不含被告人不具备受审能力、脱逃等情况案件)的未结诉讼案件,如存在因刑事案件被告人潜逃、被告人失去受审能力而致案件中止审理、无法审结等特殊情形的,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于考核节点前7日内向审管办提出说明,经审核属实的,可以核减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基数。
各审判业务部门长期未结案件占比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高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高于目标值0.01个百分点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4.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
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一审简易程序结案数/一审结案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二)审判质量效果指标
5.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
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上诉案件被改判数+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数)/一审诉讼案件结案数×100%,按年度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一审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不高于目标值。考核时不高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高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高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视为一审案件。
6. 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
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案件被改判数+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数)/生效案件总数×100%,按年度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不高于目标值。考核时不高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高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高于目标值0.0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再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由前续案件最后的案号承办业务部门承担责任,前续最后案号为审查监督类字的则依次前推。
7.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
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1-(二审案件收案数/一审结案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8.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
生效案件申诉率=1-[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收案数/(生效案件总数-减刑假释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三)司法公开指标
9.裁判文书公开情况指标
裁判文书上网率=文书公开公示数/结案数×100%,按上半年、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保证裁判文书上网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高于(含等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0.庭审直播公开指标
庭审直播率=庭审直播数/年度受理诉讼案件总数×100%,按年度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保证庭审直播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1.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指标
(1)有效公开率=有效公开诉讼案件数/应公开诉讼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有效公开案件是指统计期间在已公开案件范围内,案件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信息录入完整,录入信息应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类型、手机号码。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保证有效公开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2)文书笔录公开率=文书笔录公开数/应公开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保证文书笔录公开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高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2.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指标
用于考核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部门应在司法信息公开网站中完善审务信息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信息,年度内省法院制定发布《吉林法院2022年度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方案》,对2022年司法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部门所负责栏目合格得2分,达不到标准予以减分,每不合格一项的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四)管理考核指标
13.上网裁判文书质量指标
用于考核上网裁判文书质量,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提交的已公开裁判文书修改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裁判文书存在明显低级错误情形的,每篇减1分;按实际需求运用文书筛查软件、人工核查的方式,随机抽查3份文书,经核查本年度上网裁判文书出现明显低级错误的,每篇减1分。
14.案件质量评查指标
用于考核案件审理质量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本年度案件评查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扣分:(1)被上级院发、改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评查判定为不合格案件;(2)经上级法院抽查发现评查案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且被通报的,1件扣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5.院庭长确认监管率指标
确认监管率=确认监管案件数/(系统自动识别+手动确认案件数-有确切理由的不予监管和撤销监管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院庭长确认监管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6.院庭长实际监管率指标
实际监管率=统计区间内确认监管并反馈监管意见的案件数/确认监管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院庭长实际监管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7.卷宗归档率指标
用于考核卷宗归档及时性,已结案件在1个月内应当归档完毕,案年度进行考核。
考核2021年1月1日至考核节点前1个月期间审结案件的卷宗归档情况,有至考核时间节点未完成归档的案件,不得分。
18.诉讼案件审限监督管理情况
随机抽查卷宗,分为上下半年各抽取2件超一年以上的已结诉讼案件卷宗,检查卷宗延长审限审批手续,扣除审限相关材料等,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相关材料齐全的得基础分,无审限监管材料的每一件减1分,相关材料不齐全的,每少一项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9.诉讼案件维护数指标
用于考核全年业务系统审判流程信息填写准确情况,除调整档案、调整承办人、销案等特殊情形外,每维护1件扣0.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20.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
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诉讼案件审理总天数/诉讼案件结案总数,按年度进行考核。
将业务部门分成三组: 一组:立案庭,小于20天的得分,大于20天小于35天的,按照(实际平均审理天数-20)×(分值/15)计算,大于35天的不加分;二组:民事庭、行政庭,小于60天的得分,大于60天小于90天的,按照(实际平均审理天数-60)×(分值/30)计算,大于90天的不得分。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三组:刑事庭,小于30天的得分,大于30天小于60天的,按照(实际平均审理天数-30)×(分值/30)计算,大于60天的不得分。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第七条 审判业务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目标值及基础分值
1.立案庭
(1)结案率指标,结案率设定第一季度85%,基础分值6分,第二季度88%,基础分值6分,第三季度93%,基础分值6分,第四季度99%,基础分值6分。
(2)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基础分值2分。
(3)长期未结案件占比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05%,基础分值为4分。
(4)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9%,基础分值为4分。
(5)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基础分值为8分。
(6)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1%,基础分值为8分。
(7)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8%,基础分值为8分。
(8)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9.5%,基础分值为8分。
(9)裁判文书上网率指标,上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下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0)庭审直播率,全年目标值为35%,基础分值为2分。
(11)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9%,基础分值2分。
(12)审判流程信息文书笔录公开指标,全年目标值为55%,基础分值2分。
(13)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指标,基础分值2分。
(14)裁判文书质量指标,基础分值4分。
(15)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基础分值4分。
(16)院庭长确认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7)院庭长实际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8)卷宗归档考核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9)审限监督管理指标,基础分值2分。
(20)诉讼案件维护数,基础分值2分。
(21)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基础分值4分。
2.民事庭、行政庭
(1)结案率指标,结案率设定第一季度70%,基础分值6分,第二季度83%,基础分值6分,第三季度89%,基础分值6分,第四季度96%,基础分值6分。
(2)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基础分值2分。
(3)长期未结案件占比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15%,基础分值为4分。
(4)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0%,基础分值为4分。
(5)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50%,基础分值为8分。
(6)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15%,基础分值为8分。
(7)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1%,基础分值为8分。
(8)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7.80%,基础分值为8分。
(9)裁判文书上网率指标,上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下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0)庭审直播率,全年目标值为40%,基础分值为2分。
(11)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9%,基础分值2分。
(12)审判流程信息文书笔录公开指标,全年目标值为55%,基础分值2分。
(13)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指标,基础分值2分。
(14)裁判文书质量指标,基础分值4分。
(15)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基础分值4分。
(16)院庭长确认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7)院庭长实际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8)卷宗归档考核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9)审限监督管理指标,基础分值2分。
(20)诉讼案件维护数,基础分值2分。
(21)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基础分值4分。
3.刑事庭
(1)结案率指标,结案率设定第一季度70%,基础分值6分,第二季度83%,基础分值6分,第三季度89%,基础分值6分,第四季度96%,基础分值6分。
(2)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基础分值2分。
(3)长期未结案件占比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15%,基础分值为4分。
(4)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85%,基础分值为4分。
(5)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50%,基础分值为8分。
(6)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15%,基础分值为8分。
(7)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1%,基础分值为8分。
(8)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7.80%,基础分值为8分。
(9)裁判文书上网率指标,上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下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0)庭审直播率,全年目标值为40%,基础分值为2分。
(11)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9%,基础分值2分。
(12)审判流程信息文书笔录公开指标,基础分值2分。
(13)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指标,基础分值2分。
(14)裁判文书质量指标,基础分值4分。
(15)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基础分值4分。
(16)院庭长确认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7)院庭长实际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8)卷宗归档考核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9)审限监督管理指标,基础分值2分。
(20)诉讼案件维护数,基础分值2分。
(21)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基础分值4分。
第八条 员额法官绩效考核指标、目标值及基础分值
员额法官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审判工作量、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审判效果以及案件流程管理、司法公开、综合司法能力等。
1.审判工作量是员额法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占考核基础分数的100分。审判工作量由员额法官办理案件数按照案件类型及权重系数转化得出。
审判工作量对应的分数=承办诉讼案件的员额法官考核基础分数总和/全院审判工作量。
2. 审理不同庭室案件的员额法官,按照承办案件的庭室指标分别取值,加权计算得分。法官审判工作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法官办案工作量达到所属审判办案部门人均办案工作量的80%,为完成办案工作量的基准值;
(2)审判办案部门副职办案工作量达到所属审判办案部门人均办案工作量的64%,为完成办案工作量的基准值;
(3)审判办案部门副职兼任廉政监督员的,办案工作量达到所属审判部门人均办案工作量的56%,为完成办案工作量的基准值;
(4)处于法定哺乳期内的女法官办案工作量达到所属审判办案部门人均办案工作量的56%,为完成办案工作量的基准值。
法官办案工作量达到上述基准值得100分,每高于基准值比率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基准值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加减分以20分为限。
考核时,法官存在跨部门岗位调整时,以当期考核时所在部门的实际在岗时间确定工作量完成情况,但考核时调整到新部门工作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原部门予以考核。
法官在考核期间存在下列情形,可提出申请及佐证材料,核减相应办案工作量:
①法官常规受案数量不足,无法完成办案工作量的,应及时承办本合议庭、本部门其他案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办案工作量的,由审判办案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考评委员会研究决定;
②新入额的法官从分案之日起计算工作量;
③法官因借调等外派其他单位工作,被选派参加会议活动、脱产学习、病假、产假等,累计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实际在岗时间核算办案工作量,在岗时间以干部部门提供的材料为准;
④其他特殊情况需核减办案工作量的,需提交考评委员会研究决定。
3.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审判效果以及案件流程管理、司法公开、综合司法能力占考核基础分数的100分。对员额法官的此项考核指标与其承办案件的部门指标一致,基础分值及加减分值相应折算。
4.办理诉讼案件的院领导、审判综合部门员额法官的审判绩效取本院员额法官审判绩效的平均值。
第九条 特殊情况、未规定事项等不确定事由,由审判业务部门提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条 如上级法院临时调整绩效考核指标,本细则会同步调整考核目标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全年审判绩效考核工作适用本细则。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5: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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