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更好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返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途径的选择权,保障其自主权利。
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律师调解组织形式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律师调解案件主要来源于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和立案后委托;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当事人申请。
律师调解可以采取以下组织形式:
(一)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全州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律师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者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律师调解工作室与人民调解室、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进行整合,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设施。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各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可以根据需要将律师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整合,但调解主体应当明确区分。
(三)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各县(市)律师协会、律师工作委员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担任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四)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五)在商会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商会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受商会及会员企业申请,调解涉及商会会员的相关纠纷。
(六)设立以律师个人名义命名的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具备业务专长的律师以个人名义命名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针对家事、民间债权债务等民事纠纷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七)设立专业化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专业特点突出的律师事务所与有意愿、有条件的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协作配合,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或行业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三、律师调解试点范围和资质条件
结合我州实际,确定在全州范围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全州各县(市)至少设立一个律师调解工作室示范点进行重点培育。
(一)律师担任调解员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化解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4.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者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限制;
5.遵纪守法,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5年以上,在州级地方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在县(市)级地方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5名以上执业律师;
2.至少有2名律师符合担任律师调解员的条件;
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能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4.有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调解工作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5.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年度考核合格。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或者被注销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予以公告除名,并报州中级法院、州司法局备案。
四、律师调解机构设立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者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应当向管辖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还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审核。
(二)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的,由律师协会遴选律师调解员,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三)以律师个人名义设立的调解室,由符合条件的律师个人提出申请,经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四)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设立律师调解工作机构后,应当层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备案。
(五)律师调解工作室悬挂统一标牌。标牌模式由省司法厅统一设计制作。
(六)全州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鼓励推动律师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及律师调解员基本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五、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纠纷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六、律师调解程序
(一)启动调解。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适合调解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视情形邀请律师指导调解;也可以在正式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移送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建立专门台账,全面记录调解情况。在委托律师调解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也可以委派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律师协会调解中心或者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接到委派、委托或者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及时安排律师开展调解。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将接受委托代理与接受调解申请的区别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当事人可以在律师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调解员,不能共同选定的,由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者律师事务所指定。
(二)主持调解。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指定1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三)调解期限。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四)调解要求。律师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告知相关事项。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的事项和调解情况等,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五)调解结果。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的专用印章;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关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 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的专用印章,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或者有关行政机关;
4.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自行受理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 《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的专用印章。
经律师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案件审理期限自收到案卷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关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或者有关行政机关;
4.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自行受理调解申请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整理材料,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归档。
(六)调解终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律师调解程序终结。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者其他不适宜调解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应当逐案填写《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载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在调解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视案件来源移交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有关部门,或者立卷归档。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但律师调解员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该法律后果,并将告知过程完整记载于调解笔录中。
(七)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者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七、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调解协议即时履行。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即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负担。
(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八、律师调解经费保障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逐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三)人民法院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案件所需经费以及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经费,由人民法院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通过政府釆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在人民法院专项预算中予以解决。
(四)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九、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州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调解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要建立律师调解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相关政策、制度和意见,考核评估工作成效,指导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在律师调解制度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和积累工作经验。
(二)积极引导参与。全州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线调解工作,引导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公益性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组织和律师调解员给予奖励。
(四)加强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虚假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情形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者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者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五)加强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六)加强指导监督。州法院、州司法局和州律师协会将对全州律师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评估律师调解工作的实际效果,总结成功经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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