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目标责任管理,推动法院工作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包括对部门及部门所属政法行政编(除法警外)的考核。其中,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领导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之内。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为核心,以调动全院干警工作积极性为切入点,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简便易行,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有序实施,成立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小组成员。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领导全院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审议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政治部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主任兼任,设兼职副主任2名,分别为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政治部副主任,配备工作人员若干名。
考核办的主要职责:起草《年度目标责任制任务指标》,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组织做好迎接上级法院对本院的考核工作;组织和指导本院日常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综合提出评定考核等次意见和建议,报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按照上级法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完成本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考核办内设若干成员部门(简称考核成员部门),包括政治部、审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立案庭等职能部门。各成员部门设兼职联络员1名。
考核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目标任务、评价办法的制定,形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提交考核办;按时向考核办上报考核信息、搜集留存佐证文件,并对佐证文件、考核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考核办组织考核成员部门和各部门联络员,对全院各部门和全院在编在岗干警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动态监控,适时督导,并将考核情况上报考核办备案,考核办年终汇总、核分、排序。
第八条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本年度12月31日。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九条 部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满意度测评,此外另有加分项;个人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满意度测评,此外另有加分项。
第十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由共性考核指标、业务考核指标构成。以年初法院整体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和上级法院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由考核办制定考核细则意见稿,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各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 共性考核指标,包括党的建设、组织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调研宣传等,由考核办组织考核成员部门制定。业务考核指标,分为审判办案业务考核指标和综合部门业务考核指标两部分,审管办负责制定审判办案部门和办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业务考核办法,并下达具体工作任务量化指标;考核办组织考核成员部门负责制定综合部门和综合行政人员业务考核办法,并下达具体工作任务量化指标。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按照平时督察记录、年终考核、数据汇总、结果审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成员部门负责共性指标和附加分项目进行督察记录,考核成员部门要制定考核措施,建立相应簿册,详细记载各项指标考核情况,年底考核前将考核数据及时通报院,并对佐证文件、考核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办负责组织考核成员部门对各部门进行目标任务考核打分,全体院领导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工作满意度打分;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干警个人进行考核打分,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干警进行工作满意度打分,分别以70%、30%权重记入测评得分。
第十五条 对获得表彰奖励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加分(具体加分情形和标准在附加分考核标准中规定),由各部门向考核成员部门申报加分,同时提供申报加分项目的原始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成员部门进行审核、出具是否加分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考核办汇总各部门加分情况,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对部门进行反馈并按规定加分。
第十六条 考核办汇总各部门及所属干警的年度考核各项得分,并分类排序,部门排序按照审判办案和综合行政分别排序;个人排序按照员额法官、审判部门法官助理、综合行政人员、文员分别排序。将排序情况提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确定不同类别部门和工作人员中受表彰的优秀部门和个人,评定个人考核等次,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办申请复核,考核办予以复查并答复。重大异议事项,提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分值权重和等次确定
第十八条 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行政部门(含审判综合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占70%权重(业务考核80分、共性考核20分),工作满意度测评占30%权重。审判办案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占80%权重(业务考核80分、共性考核20分),工作满意度测评占20%权重。此外,在100分的基础上,加上加分项目计分。
第十九条 个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审判办案岗位干警目标考核占90%权重(业务考核80分、共性考核20分),工作满意度测评占10%权重,两项之和为个人考核得分。此外,在100分的基础上,加上加分项目计分。综合行政(含审判综合)岗位干警目标考核占80%权重(业务考核80分、共性考核20分),工作满意度测评占20%权重,两项之和为个人考核得分。此外,在100分的基础上,加上加分项目计分。
第二十条 目标任务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业务考核细则、共性考核细则和附加分项目按照《汪清县人民法院目标责任制共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汪清县人民法院综合业务考核实施细则》《汪清县人民法院目标责任制审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汪清县人民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附加分项目考核标准》中规定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满意度测评分值为100分。测评指标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效果)、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五个项目,每个项目内容为20分。测评时,不同部门之间不得打相同分数,不同干警之间不得打相同分数,最小分差应在0.5分以上。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病、事假年累计超过30日(按自然日计算)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按照实际在岗工作总月数发放绩效考评奖金。
公务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拟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近三年公务员考核等次应为称职以上。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中,因懒政、怠政、行政不作为或履行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不力等被给予免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较重问责情形的,不予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本考核结果作为60%小绩效发放依据;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选优参考依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自觉接受考核、评议和监督,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个人对违反考核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处理,处理意见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处理情况予以反馈。考核办要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考核办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年度目标责任制具体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5: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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