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对外委托机构的监督评价,提高对外委托鉴定、评估质效,保障诉讼活动有序运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本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对外委托机构是指通过审查入围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从事鉴定、评估、审计、检测等各类业务的专门性机构。
第三条 对外委托机构监督评价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对外委托机构使用评价信息进行核准评价和监督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对外委托机构使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查评价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开展对外委托工作过程中,可通过问卷调查和开设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充分收集审判业务部门、司法技术工作部门和当事人对对外委托机构从业状况、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评价反馈信息,并依托信息平台对对外委托机构实行动态监督评价,以促进鉴定评估活动优质高效,鉴定评估意见合法、科学、准确。
第五条 对外委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案件的人民法院可采用问询、函询或约谈等管理措施及时查明情况,情况属实的,应要求对外委托机构限期整改: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人民法院委托工作的;
(二)当事人投诉对外委托机构违规收取鉴定评估费用,或虽无明确规定但收费明显超过市场同期水平的;
(三)当事人投诉举报对外委托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的;
(四)机构、人员发生变更,因未及时更新信息影响人民法院开展对外委托工作的;
(五)其他应限期整改的情形。
第六条 委托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对对外委托机构整改情况持续跟踪督促,推动整改及案件办理进程。
第七条 对外委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在信息平台暂停委托六个月至一年: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工作的;
(二)因对外委托机构自身原因导致鉴定评估超期,经限期整改后逾期仍未出具鉴定评估意见的;
(三)被投诉举报后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监督、调查的;
(四)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超范围执业的;
(五)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因技术标准引用错误,造成鉴定、评估结果存在明显偏差的;
(七)鉴定、评估程序违反规定,造成鉴定、评估事项重大遗漏的;
(八)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九)受到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警告、罚款等较轻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应暂停委托的情形。
第八条 暂停委托期限届满后,对外委托机构提出恢复委托申请的,经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暂停委托的机构,如在暂停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好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暂停委托状态,经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九条 对外委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信息平台停止委托:
(一)经限期整改后仍违规收费或拒不退还应退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
(三)以虚假专业机构资质或专业人员资格承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业务的;
(四)虚假鉴定、评估,或故意出具不实、误导性分析意见导致鉴定、评估意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使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擅自撤销已被人民法院采信的鉴定、评估意见的;
(六)遗失人民法院卷宗材料或当事人提交的重要且不可复原资料的;
(七)故意毁损、隐匿鉴定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与当事人恶意串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私自将受委托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九)接受当事人不正当利益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委托业务的;
(十)受到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十一)被暂停委托后再次出现被暂停委托情形的;
(十二)其他应停止委托的情形。
第十条 被停止委托的对外委托机构,将在信息平台上予以除名且不再接受其进入信息平台的申请。
第十一条 汪清县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外委托机构使用评价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加大对失信机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的曝光力度,以及对诚信机构诚信行为的公示力度。
第十二条 已在信息平台公示诚信信息的对外委托机构如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在信息平台删除其诚信信息,并视情节予以暂停或停止委托。
第十三条 在信息平台上被暂停或停止委托的对外委托机构对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失信情形进行复核。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4: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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