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文件왕청현인민법원문건
汪法发〔2022〕27号
汪清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通知前置
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配合,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公正高效执行,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是指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明确告知当事人此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刑事涉财产刑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对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案件应当在审判阶段启动执行通知程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执行通知前置程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对执行通知前置程序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民商事判决书样式
2、民商事调解书样式
汪清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6日
附件1:
民商事判决书样式
(刑事涉财产刑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参照本样式)
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由被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 * * * 年 * 月 *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附件2:
民商事调解书样式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参照本样式)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 * 月 *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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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2: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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