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文件왕청현인민법원문건
汪法发〔2022〕16号
汪清县人民法院
2022年度目标责任制审判绩效考核细则
为客观公正评价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员额法官的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等实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各审判业务部门全面提高审判质效,建立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绩效考核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审判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简便易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条 审判绩效考核主要对象是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办理诉讼案件的员额法官。
第三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审判绩效部分考核基础分值均为100分。
第四条 审判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节点根据不同指标分为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两类。
第五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绩效考核采取差异化考核方式,即根据各审判庭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指标考核体系;同指标之间目标值差异化设置;同指标之间基础分值差异化设置。
第六条 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设置
(一)审判效率指标
1.结案率指标
结案率=全口径结案数/全口径受理案件数×100%。按季度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完成本庭室结案率目标值。考核时达到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达不到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2.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延长审限内结案数+超审限结案数)/结案总数,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基础比率设定为100%,考核时达不到设定的基础比率,每低于设定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个百分点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3.长期未结案件占比指标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统计期内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数/[上年旧存诉讼案件数+本年新收诉讼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是指审理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考虑扣除审限情况,不含被告人不具备受审能力、脱逃等情况案件)的未结诉讼案件,如存在因刑事案件被告人潜逃、被告人失去受审能力而致案件中止审理、无法审结等特殊情形的,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于考核节点前7日内向审管办提出说明,经审核属实的,可以核减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基数。
各审判业务部门长期未结案件占比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高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高于目标值0.01个百分点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4.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
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一审简易程序结案数/一审结案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二)审判质量效果指标
5.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
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上诉案件被改判数+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数)/一审诉讼案件结案数×100%,按年度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一审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不高于目标值。考核时不高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高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高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视为一审案件。
6. 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
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案件被改判数+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数)/生效案件总数×100%,按年度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不高于目标值。考核时不高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高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高于目标值0.0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再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由前续案件最后的案号承办业务部门承担责任,前续最后案号为审查监督类字的则依次前推。
7.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
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1-(二审案件收案数/一审结案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8.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
生效案件申诉率=1-[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收案数/(生效案件总数-减刑假释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三)司法公开指标
9.裁判文书公开情况指标
裁判文书上网率=文书公开公示数/结案数×100%,按上半年、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保证裁判文书上网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高于(含等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0.庭审直播公开指标
庭审直播率=庭审直播数/年度受理诉讼案件总数×100%,按年度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保证庭审直播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1.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指标
(1)有效公开率=有效公开诉讼案件数/应公开诉讼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有效公开案件是指统计期间在已公开案件范围内,案件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信息录入完整,录入信息应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类型、手机号码。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保证有效公开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2)文书笔录公开率=文书笔录公开数/应公开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保证文书笔录公开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高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2.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指标
用于考核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部门应在司法信息公开网站中完善审务信息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信息,年度内省法院制定发布《吉林法院2022年度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方案》,对2022年司法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部门所负责栏目合格得2分,达不到标准予以减分,每不合格一项的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四)管理考核指标
13.上网裁判文书质量指标
用于考核上网裁判文书质量,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提交的已公开裁判文书修改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裁判文书存在明显低级错误情形的,每篇减1分;按实际需求运用文书筛查软件、人工核查的方式,随机抽查3份文书,经核查本年度上网裁判文书出现明显低级错误的,每篇减1分。
14.案件质量评查指标
用于考核案件审理质量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本年度案件评查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扣分:(1)被上级院发、改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评查判定为不合格案件;(2)经上级法院抽查发现评查案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且被通报的,1件扣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5.院庭长确认监管率指标
确认监管率=确认监管案件数/(系统自动识别+手动确认案件数-有确切理由的不予监管和撤销监管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院庭长确认监管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6.院庭长实际监管率指标
实际监管率=统计区间内确认监管并反馈监管意见的案件数/确认监管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审判业务部门院庭长实际监管率不低于目标值。考核时不低于目标值的得该指标基础分值,低于目标值的予以减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7.卷宗归档率指标
用于考核卷宗归档及时性,已结案件在1个月内应当归档完毕,案年度进行考核。
考核2021年1月1日至考核节点前1个月期间审结案件的卷宗归档情况,有至考核时间节点未完成归档的案件,不得分。
18.诉讼案件审限监督管理情况
随机抽查卷宗,分为上下半年各抽取2件超一年以上的已结诉讼案件卷宗,检查卷宗延长审限审批手续,扣除审限相关材料等,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相关材料齐全的得基础分,无审限监管材料的每一件减1分,相关材料不齐全的,每少一项减0.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19.诉讼案件维护数指标
用于考核全年业务系统审判流程信息填写准确情况,除调整档案、调整承办人、销案等特殊情形外,每维护1件扣0.1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20.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
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诉讼案件审理总天数/诉讼案件结案总数,按年度进行考核。
将业务部门分成三组:一组:立案庭,小于20天的得分,大于20天小于35天的,按照(实际平均审理天数-20)×(分值/15)计算,大于35天的不加分;二组:民事庭、行政庭,小于60天的得分,大于60天小于90天的,按照(实际平均审理天数-60)×(分值/30)计算,大于90天的不得分。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三组:刑事庭,小于30天的得分,大于30天小于60天的,按照(实际平均审理天数-30)×(分值/30)计算,大于60天的不得分。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第七条 审判业务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目标值及基础分值
1.立案庭
(1)结案率指标,结案率设定第一季度85%,基础分值6分,第二季度88%,基础分值6分,第三季度93%,基础分值6分,第四季度99%,基础分值6分。
(2)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基础分值2分。
(3)长期未结案件占比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05%,基础分值为4分。
(4)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9%,基础分值为4分。
(5)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基础分值为8分。
(6)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1%,基础分值为8分。
(7)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8%,基础分值为8分。
(8)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9.5%,基础分值为8分。
(9)裁判文书上网率指标,上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下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0)庭审直播率,全年目标值为35%,基础分值为2分。
(11)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9%,基础分值2分。
(12)审判流程信息文书笔录公开指标,全年目标值为55%,基础分值2分。
(13)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指标,基础分值2分。
(14)裁判文书质量指标,基础分值4分。
(15)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基础分值4分。
(16)院庭长确认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7)院庭长实际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8)卷宗归档考核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9)审限监督管理指标,基础分值2分。
(20)诉讼案件维护数,基础分值2分。
(21)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基础分值4分。
2.民事庭、行政庭
(1)结案率指标,结案率设定第一季度70%,基础分值6分,第二季度83%,基础分值6分,第三季度89%,基础分值6分,第四季度96%,基础分值6分。
(2)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基础分值2分。
(3)长期未结案件占比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15%,基础分值为4分。
(4)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0%,基础分值为4分。
(5)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50%,基础分值为8分。
(6)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15%,基础分值为8分。
(7)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1%,基础分值为8分。
(8)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7.80%,基础分值为8分。
(9)裁判文书上网率指标,上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下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0)庭审直播率,全年目标值为40%,基础分值为2分。
(11)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9%,基础分值2分。
(12)审判流程信息文书笔录公开指标,全年目标值为55%,基础分值2分。
(13)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指标,基础分值2分。
(14)裁判文书质量指标,基础分值4分。
(15)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基础分值4分。
(16)院庭长确认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7)院庭长实际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8)卷宗归档考核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9)审限监督管理指标,基础分值2分。
(20)诉讼案件维护数,基础分值2分。
(21)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基础分值4分。
3.刑事庭
(1)结案率指标,结案率设定第一季度70%,基础分值6分,第二季度83%,基础分值6分,第三季度89%,基础分值6分,第四季度96%,基础分值6分。
(2)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基础分值2分。
(3)长期未结案件占比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15%,基础分值为4分。
(4)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85%,基础分值为4分。
(5)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50%,基础分值为8分。
(6)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0.15%,基础分值为8分。
(7)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1%,基础分值为8分。
(8)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7.80%,基础分值为8分。
(9)裁判文书上网率指标,上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下半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0)庭审直播率,全年目标值为40%,基础分值为2分。
(11)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99%,基础分值2分。
(12)审判流程信息文书笔录公开指标,基础分值2分。
(13)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指标,基础分值2分。
(14)裁判文书质量指标,基础分值4分。
(15)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基础分值4分。
(16)院庭长确认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70%,基础分值2分。
(17)院庭长实际监管率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8)卷宗归档考核指标,全年目标值为100%,基础分值2分。
(19)审限监督管理指标,基础分值2分。
(20)诉讼案件维护数,基础分值2分。
(21)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基础分值4分。
第八条 员额法官绩效考核指标、目标值及基础分值
员额法官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审判工作量、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审判效果以及案件流程管理、司法公开、综合司法能力等。
1.审判工作量是员额法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占考核基础分数的100分。审判工作量由员额法官办理案件数按照案件类型及权重系数转化得出。
审判工作量对应的分数=承办诉讼案件的员额法官考核基础分数总和/全院审判工作量。
2.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审判效果以及案件流程管理、司法公开、综合司法能力占考核基础分数的100分。对员额法官的此项考核指标与其承办案件的部门指标一致,基础分值及加减分值相应折算。
3.审理不同庭室案件的员额法官,按照承办案件的庭室指标分别取值,加权计算得分。办理诉讼案件的院领导、审判综合部门员额法官的审判绩效取本院员额法官审判绩效的平均值。
第九条 特殊情况、未规定事项等不确定事由,由审判业务部门提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条 如上级法院临时调整绩效考核指标,本细则会同步调整考核目标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全年审判绩效考核工作适用本细则。
汪清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汪清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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