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普法两不误 双管齐下促执结
2017年12月9日9时,被执行人袭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在罗子沟镇新屯子村左转弯时,右侧直行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为避让袭某撞到右侧建筑物,造成张某的小型客车损坏。经汪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执行人袭某应负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申请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要求代位赔偿其损失。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保险公司同意代位偿还。袭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已就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修理费及施救费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故某保险公司在其赔付金额范围内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本院判决袭某期限内给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25981.2元。判决生效后,袭某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以某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了解案情后,及时对袭某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其网上银行(财付通)内有7358.00元,法官于是采取执行划拨措施。之后一直联系不到袭某,后经查询发现袭某住在太平沟村,法官便通过该村村长联系到袭某,告知袭某若有财产而拒绝履行,那么将追究其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的法律责任;若无可供执行财产,则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受到税务、工商、银行贷款等全方位的信用惩戒,还会直接在各媒体平台予以曝光。并且这些也会影响到其儿女,袭某被执行法官告知的内容吓得不轻,同意将赔偿款偿还给某保险公司,主动来到本院履行还款义务,法官解除了对其账户的冻结。至此,某保险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汪清法院执行干警在保障人民权益方面,一直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促进更多案件执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群众幸福感、满意度。
(汪清法院 郑秋雪)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5 1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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