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推荐意见和裁判要旨
【推荐意见】
延边州为促进农业转型和扶持重点特色产业发展壮大,通过政策性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种植风险。汪清县为黑木耳种植大县,食用菌属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而2018年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极端天气,食用菌种植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房某等6起系列案件的审理,社会关注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同时也为地方政府制定和完善该领域相关政策时提供借鉴。
【裁判要旨】
农业保险合同中,虽有地方财政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但其法律属性仍为商业保险。保险人应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在保险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农业保险中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地方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2424民初1183号
原告:房某,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汪清县。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天池路。
法定代表人:金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凤丹,女,1993年5月4日生,汉族,
安华保险汪清支公司负责人,住址汪清县汪清镇学苑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吉林海兰江(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某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简称安华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被告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凤丹、王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安华公司赔偿每袋食用菌0.25元,合计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日,房某参加了安华公司的食用菌种植成本保险,该公司还强制参加了家庭房屋保险(至今未开任何票据)。由于今年7月份极端高温连续12天,使木耳实体自溶分解严重减产,直接造成采摘期延后20天左右。后来8月25日的一场洪水木耳菌袋被冲毁,造成绝产绝收。以上原因使采摘量减收30%左右。房某在第一时间报案,至今没有结果。
被告辩称,根据保险条款,安华公司对每次事故的相对免赔率为10%,7月26日至8月15的采摘比例为10%,房某诉称的保险事故发生于2018年8月25日,最高采摘比例为10%,况且此间进行过采摘,剩余采摘量肯定不足10%,因此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每次事故10%的相对免赔率,不属于理赔范围。房某主张的损失数量及数额,应当由房某承担举证责任。8月13日-8月25日出现连雨天气,根据木耳生长的采摘期限,8月15日之前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及时采摘减少损失,但是房某是否尽到此义务,如果其主张损失全部存在,显然房某没有尽到减损义务,对此部分安华公司也应免除赔偿责任。另外补充,7、8月份的高温,安华公司未接到原告房某的报案,没有必要查勘定损,损失无法确定,安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9日,在汪清县天桥岭镇东新村,被告安华公司现场办理农业保险,原告房某交纳了保险费1300元,省、县财政另外补贴1300元,其投保木耳菌数量4万段,当时房某等几十人依次在安华公司提供的食用菌种植成本保险投保申请格式明细表中签字。该明细表上方有“请您详细阅读明细表背面告知内容”等字样,明细表背面为保险投保须知,其中规定每次事故的相对免赔率为20%。2018年夏季,东新村木耳基地多日高温,安华公司出示的气象局天气特点报告中,汪清县2018年7月15日至8月4日平均气温26.5°C,而房某提供的气象局观测记录表显示,汪清县2018年7月19日至8月4日最高气温均值达到34°C。同年8月25日,汪清县突发洪灾,房某投保的4万段木耳菌全部被洪水冲走灭失。嗣后,双方就高温和洪水两次保险事故是否理赔产生争议,安华公司至今亦未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诉讼中,当事人均提供了格式食用菌种植成本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东新村57户;每段食用菌保险金额1.3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10日零时起至2018年8月30日24时止;投保组织者为东新村委会;联系人为陈某;特别约定栏空白无内容。保险条款(字体很小)共42条,其中规定每次事故的相对免赔率为10%;春耳在7月16日至7月25日采摘量占单位标准产量比例为25%,7月26日至8月15日占比为10%;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房某主张高温及洪水两次事故通过陈某向安华公司报过案,保险单和收据系洪水之后在村委会陈某给的,保险条款是洪水之后向安华公司索要取得。东新村报账员陈某到庭证明房某的主张属实,但其未明确如何向安华公司转报的保险事故。东新村村委会主任马殿春书面证实安华公司于2018年7月中旬才将保险单和收据送到村办公室。安华公司则抗辩认为,只接到洪水报案,办理保险时当场给了投保人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相关内容贴在村委会窗户上,其为此提供的5张照片中主要为投保结果公示表,无保险条款。安华公司还提供了2016年至2017年测产表、定损单、委托韦洪全代理协议以及木耳受灾情况说明等书面证据,主要证实食用菌专家韦洪全认为8月25日时木耳留存量不足10%。房某相应提供了韦洪全的书面证言,其证实8月15日木耳采摘不能结束,8月25日洪水过后原、被告开过座谈会。
另查明,延边州政府办公室曾于2018年2月8日制定了《食用菌种植成本保险实施方案》,其中规定,为保障重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通过政策性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种植风险,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冻灾等,室外生长的食用菌连续10天的阴雨天气,室外生长的食用菌连续10天日最高气温超过30°C的高温天气,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为每段食用菌1.3元,保险费率5%,相对免赔率10%,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赔付标准……,7月16日至7月25日采摘量为25%,最高赔付35%,7月26日至8月15日,采摘量为10%,最高赔付10%。该方案还规定了其他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与被告安华公司之间的农业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成立并有效。该合同虽然保险费中包含一定比例的政府财政资金补贴,但其法律性质仍然属商业保险,受我国合同法、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和拘束。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等保险条款的效力争议,(一)安华公司应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而贴在窗户上的公示表内容不全面,且无佐证证实是否于投保日张贴;(二)投保明细表背面确有部分告知条款,但根据日常行为习惯,多人连续签字时翻看背面内容的盖然性很低;(三)证人陈某到庭及村委会书面均证实,安华公司并非在投保时将保险单交付被保险人;(四)保险单中保险期间至8月30日止,无被保险人签字和特别约定,而保险条款中只对春耳产量占比列至8月15日,每次事故相对免赔率为10%,投保申请明细表背面则为“每次事故相对免赔率20%”。因此安华公司提供的各种格式保险凭证中保险期间、免赔率等重要事项内容不一致,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在本案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高温保险事故是否报案的争议,(一)证人陈某与房某虽为同村村民,但其同时为安华公司认可的保险联系人,向联系人报案视为已向安华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二)2018年7月末8月初,汪清县、延边州乃至全球更大范围的地区,持续出现历史上罕见的高温天气,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陈某未上报灾情,安华公司亦应当及时知道发生了高温保险事故;(三)2018年7月15日至8月4日汪清县平均气温26.5°C的事实,根本不可能推翻同年7月19日至8月4日汪清县最高气温均值达到34°C的客观存在。因此本案中对房某涉及高温报案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洪水保险事故是否理赔的争议,(一)双方针对2018年春耳采摘期延长的问题无补充约定;(二)8月25日爆发洪水时虽于保险期内,但木耳全部灭失,剩余采摘量已无据可查;(三)安华公司往年的测产表、定损单等证据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不予采纳,韦洪全给双方的书面证言不具体明确。因此房某的此项诉请证据不足。
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定纷止争,在保险条款不产生效力及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本案涉及的财产损失保险理赔标准可采用定额的方式,即参照延边州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2018年7月末8月初的高温事故中,最高赔付标准在35%至10%之间,确定15%适当。州政府文件同时规定了相对免赔率、8月15日的采摘量以及赔付标准均为10%,以此推定8月25日时采摘量不足10%,按该文件标准洪水事故亦难以理赔。综上,安华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处置理赔事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理赔的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房某赔偿高温保险事故保险金7800元(1.3元×15%×40000段)。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中,原告房某负担11元,被告安华公司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辛 树
人民陪审员 王玉玲
人民陪审员 郝洪霞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 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2 20: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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