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本院执行部门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本院应急处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分管执行局领导任指挥长,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本局执行干警组成。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成立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负责处理本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并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成员电话应24小时保持畅通,名单及联系电话应报本级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处置本院辖区内执行案件、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暴力抗法事件;
(二)负责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工作;
(三)指挥组织本院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提出对策,制定方案,统一指挥处理;
(四)协调与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之间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根据指令与相关部门协调;组织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置,并就指令执行情况向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作出反馈;
(六)受理举报本院执行案件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并做出处理;
(七)组织落实上级法院对执行指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八)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负责处理以下紧急事项:
(一)需要紧急控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的;
(二)需要紧急控制被执行的财产的;
(三)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做好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第八条 值班人员接到上级法院的重要通知或本院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遭遇突发情况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上级法院督办事项后,要立即对督办事项进行分流,按督办事项和内部工作职能分工,转交具体负责人处理,并按上级法院规定的时间上报完成情况。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的线索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情况紧急,需立即处理的,执行指挥中心应在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
1、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正在被毁损、转移、隐匿;
2、被执行人随行有可供执行的贵重动产(相对于执行标的而言);
3、被执行人正在进行高消费活动;
4、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且被执行人在异地的,本院可报请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指令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助控制人员和财产。
(二)不需要立即安排人员处理的执行案件线索,应在接到线索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涉及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本院控制的,应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做好询问笔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与案件执行法院联系,在获得案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审批材料后,可先行协助执行。
第十二条 案件被执行人被省内其他法院控制的,在接到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指令之时起1小时内,安排人员起程赶往控制被执行人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在受理当事人来访、举报信息时,应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热情耐心,不得推诿、训斥、刁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出警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在执行公务时,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上级法院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主管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接到上级法院或本院指令、指示后,相互推诿,出警不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和实施本规则的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汪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4: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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