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汪清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汪清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流程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
汪清法院开展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公开载体】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询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汪清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汪清法院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条【公开形式】汪清法院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辅以官方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手机彩信、电话语音系统、人工诉讼服务电话、电子公告屏、电子触摸屏、手机客户端、电子邮件、传真等平台,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审理案件的流程节点、进展状态、诉讼文书。
第四条【实现方式】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以全流程网上办案为基础,实现审判流程信息自动生成、同步推送。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时,应当注明各项信息产生或者确定的日期、发布日期。
第五条【制度告知】汪清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查询审判流程信息的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并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作为查询时的身份验证依据。
第六条【应当公开的案件基本信息】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下列案件基本信息:
(一)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审判程序、拟适用程序;
(四)法定审理期限;
(五)诉讼请求金额、案件受理费金额;
(六)人民法院负责登记立案工作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或者承办法官、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案件基本信息。
汪清法院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自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该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前款规定的案件基本信息。
第七条【应当公开的案件程序信息】汪清法院应当于相应事项确定后三日内,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下列案件程序信息:
(一)当事人变更情况;
(二)诉讼请求及其增加、放弃、变更情况;
(三)适用程序变更情况;
(四)实际审理天数,扣除、延长等审理期限的变更情况;
(五)独任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及审判职务,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以及前述人员的变更情况;
(六)诉讼文书签发时间、送达开始时间、完成时间、送达方式等情况;
(七)结案方式、结案日期等结案情况;
(八)案件上诉、抗诉情况;
(九)案件在法院之间、法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流转情况;
(十)裁判文书生效情况;
(十一)诉讼费用的负担、交纳、退还情况,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处理情况;
(十二)汪清法院接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情况;
(十三)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
(十四)汪清法院认为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案件程序信息。
第八条【应当公开的诉讼活动信息】庭审、听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调查取证、勘验等诉讼活动的目的、时间和地点,至迟应于相应诉讼活动进行期日的三日前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
管辖争议、回避、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事项的处理情况,应当于相应信息确定后的三日内,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向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可能影响诉讼活动进行或者具体事项处理的,可以待诉讼活动结束或者事项处理完毕后三日内向该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
第九条【应当公开的诉讼文书】汪清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下列诉讼文书: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传票等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
(二)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当事人制作的诉讼文书;
(三)庭审、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调查取证等诉讼活动中产生的笔录;
(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五)汪清法院认为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诉讼文书公开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电子送达的以外,不产生送达效力;第四项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公开的,不产生送达效力。
第十条【不予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下列案件信息不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不影响案件处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影响案件处理的;
(三)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事项,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四)其他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
办案法官认为审判流程信息存在前款列举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庭审录音录像公开】汪清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录音。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汪清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在诉讼服务大厅等场所提供查看服务。
第十二条【电子卷宗公开】汪清法院应当积极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实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制作和归档。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汪清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在诉讼服务大厅等场所提供查阅服务。
第十三条【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汪清法院应当在立案或通知参加诉讼时,告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制度规定、接收方式和法律效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及地址确认书。
汪清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司法公开平台为受送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送达的,诉讼文书推送至该账户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手机短信、彩信送达的,诉讼文书发送至受送达人预留的手机号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时间和签收情况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电子送达应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期限要求。
汪清法院应当跟踪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情况,指导、提醒、督促受送达人及时签收。
第十四条【已公开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已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撤回,并于更正后重新公布;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该条第二款处理。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后更正、撤回的,应当在平台对应位置,注明更正、撤回日期及理由。
更正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应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送达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信息责任主体】办案法官对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但由于技术原因所致错误的除外。
第十六条【技术支持】汪清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查阅审判流程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9年3月6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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