왕청현인민법원문건
汪清县人民法院文件
汪法发〔2021〕41号
汪清县人民法院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提升我院审判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确保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规范有序运行,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院党组领导本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案件流转环节包括审查立案、庭前准备、诉讼审理、卷宗管理四个阶段,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的各项要求贯穿各案件流转环节。
第三条 立案庭在审判流程中负责案件的诉前调解和审查立案,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及时全面提交证据。充分利用诉状打印机等信息化技术手段,规范高效审查案件。
第四条 成立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在机构设置上属于立案庭),承担包含案件分配、庭前调解等审判辅助工作,办理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 成立卷宗管理中心,负责电子卷宗的随案生成、智能归目、结案卷宗的制作、电子档案挂接;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的双评查工作;纸质卷宗的装订、接收、出借管理。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突出审判核心地位,重点做好庭审和裁判文书书写及服判息诉工作。撰写调研文章,总结审判经验。实现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提高审判质效。
第七条 明确各部门在案件流转及信息化审判工作中的职能,相互加强协调配合。部门内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
第二章 立案阶段
第八条 立案庭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矛盾化解作用,加强同工会、司法局等相关单位的联动。调解不成或无法调解的移交审查立案。
第九条 立案庭收到立案材料后,立即移交至卷管中心,卷管中心当日应完成扫描,编目归目,创建本院受理案件的电子卷宗,并将案件纸质卷放入卷柜统一保管。
第十条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补交的证据材料,应出具证据收据,并将接收的证据材料及其他在本庭室工作环节中产生的卷宗材料移送卷宗管理中心扫描、保管。
第十一条 诉前保全案件办理完毕后,如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将保全材料同诉讼材料一并移交卷宗管理中心。如未按照法定期限提起诉讼,解除保全措施后移送卷管中心扫描、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委托鉴定案件相关材料由立案庭依据上级院要求办理,鉴定报告向卷宗管理中心移送一份,向承办法官移送剩余副本。
第十三条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向卷管中心移送纸质卷宗的同时,监督立案阶段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
第三章 庭前准备阶段
第十四条 案件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后,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将案件分配给管理部门法官助理、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完成相关庭前准备工作,员额法官进行案件指导,及时解决法官助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接收到分配案件后,应随即开展相关审判辅助工作。案件送达完毕后,在系统内预约审判法庭,确定开庭时间。当事人放弃答辩期的,应合理确定开庭日期,确保至少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承办法官,便于法官阅卷、问询当事人。
第十六条 审判庭法官应按照排期日期如期开庭。在特定时间内无法开庭的,应提前告知诉讼服务中心。已接收案件因培训、会议等其他紧急工作不能按期开庭的,不得自行退回,由庭长调配本庭人员完成。
第十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收取和产生的各类纸质诉讼材料,即庭由诉讼服务中心书记员向卷管中心随时移送,确保案件材料及时形成电子卷宗,以便审判阶段开展工作。
第四章 审判阶段
第十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移送的案件通过网络提醒功能,在内网将民商事案件分配至诉讼服务中心办案组、民事审判庭及综合审判庭的法官。
第十九条 承办法官在网上阅卷过程中,可利用OCR识别技术,复制电子档案、电子卷中中任意内容,对关键信息进行批注,制作阅卷笔记等。
第二十条 法官、法官助理在庭审(听证)过程中,通过智能庭审系统、电子质证"随讲随翻"系统、语音识别系统,
实时调取电子卷宗内容,完成庭审笔录语音转换,实现电子质证和快速查找电子卷宗内容,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并自动存入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法官可在庭审后重复调阅观看。
第二十一条 法官、法官助理在智能接待过程中,可通过录入关键词或语音检索方式快速查找电子卷宗内容,在电子卷宗上进行实时标注,可利用语音识别系统完成接待笔录的转换,经核查和签字确认后,自动存入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全程留痕。
第二十二条 合议庭成员(法官会议成员)通过智能合议系统研究案件时,可实时调取电子卷宗内容,提供语音转换、法条检索等基础服务,实现全程记录、全程留痕。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通过OCR识别技术,可以粘贴电子档案、电子卷宗内容或进行文字录入,同时根据提取信息自动推送同类判决案例,自动检索相关法律条文,辅助文书生成。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期间,应借助审委会应用系统实现全程记录、全程留痕,通过对案件研究过
程语音实时转录,实现案件证据自动推送与法律法规实时检索,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效。
第二十五条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庭审、财产保全、鉴定以及诉讼参与人再次提交证据等产生的新材料,由跟案书记员或庭室书记员及时送至卷管中心收转员登记接收。
第二十六条 所有审结的案件,自结案文书最后签收日期开始,三日内由案件所在庭室完成网络报结,该项工作包含在卷宗评查事项内。
第五章 卷宗管理阶段
第二十七条 卷宗管理中心接收的卷宗材料要做到“随生随扫”,扫描完毕后入卷柜保存。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线上为原则,线下为例外"工作机制。审判部门因案件复杂、卷宗材料过多或电子卷宗不清晰、发回重审指令再审需原审卷宗等情形,可到卷宗管理中心借阅纸质卷宗。
第二十九条 案件报结后,卷管中心负责整理纸质卷宗并完成案件的电子卷宗形成及智能编目,确保纸质卷宗与电子卷宗完全一致。
第三十条 卷宗管理中心在整理时发现卷宗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向相关责任部门反馈,督导更正。
第三十一条 卷宗整理完成后,卷管中心将纸质卷宗交付档案室,档案室负责电子签收及纸质卷宗的装订和入库。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汪清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
汪清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2021年6月1日印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6 15: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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